Categories: 殯葬管理條例

**第53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真誠推薦你了解台中納骨塔,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leo

Recent Posts

test

9 個月 ago

口湖牽水車藏(狀)-國家文化資產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2 年 ago

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國家文化資產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2 年 ago

新威勸善堂祭河江敬義塚祭典-國家文化資產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2 年 ago

中秋搏餅-國家文化資產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

2 年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