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真誠推薦你了解公媽寄放,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歷史源流發展概況在喪禮中吟唱歌...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