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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