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歷史源流發展概況在喪禮中吟唱歌...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