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車藏,音狀,正字為「旋」,出於...
歷史源流發展概況在喪禮中吟唱歌...
大園竹圍福海宮所奉祀之輔信王公...
濃溪畔右堆地區新威客家聚落本有...
中秋搏餅 中秋博餅是閩南地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