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43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 […]...
**第42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 […]...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 […]...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