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
**第3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 […]...
**第37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 […]...
**第36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 […]...
**第35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