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 […]...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前項 […]...
**第20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 […]...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 […]...
**第18條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