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 […]...
**第16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一、納骨灰(骸)設施。二、祭祀設施。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四、公共衛生設施 […]...
**第15條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施。二、火化爐。三、祭拜檯。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五、公共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