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 […]...
**第6條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5條 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私人或團體設 […]...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 […]...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