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 Posted On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Add a Comment 取消回覆很抱歉,必須登入網站才能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