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真誠推薦你了解祖先牌位安置寺廟價格,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Add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