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 Posted On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真誠推薦你了解台中土葬,禮儀公司葬儀社納骨塔土葬祖先牌位寄放 Add a Comment 取消回覆很抱歉,必須登入網站才能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