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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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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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